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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何仕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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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4日,69岁的胡某乘坐公交车到苏州金庭镇,当车辆行驶至金庭镇建设银行车站路段时,站立在下车门附近的胡某摔倒受伤。当地派出所与交管部门赶至事发地点后,将胡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胡某构成一级伤残。
事后,胡某将公交公司诉至吴中法院,称是汽车进站停车导致自己跌倒,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公交公司对胡某的说法不予认可,认为公交车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胡某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胡某受伤究竟是外因还是内因造成的?法院调阅了交管部门对当时同车的四位乘客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公交车内的监控录像。乘客表示,当时胡某站在后车门口,右手拉着扶手,公交车到站停止两秒钟后,车门还没有开,胡某忽然面朝后车门倒下了。监控也显示,胡某摔倒时,公交车驾驶及停靠平稳,无急刹车现象,胡某旁边无其他乘客推挤。
事发后接诊医院的门诊病历载明:胡某2013年6月4日晕倒20分钟,不明原因,遂被交警送入医院。出院记录及出院小结载明:患者于10余年前起开始无明显诱因情况下出现头晕、头胀,既往有高血压、昏厥病史。另有胡某此前门诊病历载明,其曾于2012年6月24日因头晕跌倒至医院就诊。
法院认为,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平稳停车,司机并无驾驶过错;胡某因个人健康原因摔倒,与车辆停车无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乘客自身原因致伤亡承运人无责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胡某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首先,胡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且根据当时公交车内的监控录像、事发后交警部门对车内多名乘客的询问笔录,均证实胡某摔倒时公交车驾驶和停靠平缓,无任何急刹车等状况,在胡某周围亦无任何其他乘客挤碰,因此胡某主张其系外力造成摔倒的理由依据不足。
其次,从事发后胡某的送诊情况来看,接诊医院门诊病历中明确载明胡某当时是晕倒状况,该情况与公交车内监控录像显示摔倒的情况能够相互印证,且胡某有晕厥病史及既往高血压病史,并曾因头晕跌倒至医院就诊。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胡某在公交车摔倒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故公交公司无需向胡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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